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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我省设立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冀财综[2005]4号颁布时间:2005-01-11

     2005年1月11日 冀财综[2005]4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统一 部署,对我省设立的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第 一批取消32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32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 政审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国家安全部门   1、公派出国人员行前教育收费   (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2、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资格审查费   3、建筑施工安全资格认可收费   4、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书工本费   5、新产品鉴定收费   (三)保密部门   6、无线电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四)新闻出版部门   7、出版物发行(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8、审读费   (五)工商部门   9、家电维修管理费   10、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验证费   (六)公安部门   11、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2、照顾二胎生育费   (八)教育部门   13、专业证书班报名费、培养费   14、高中学历不合格教师学历培训收费   15、不合格教师培训费   (九)科技部门   16、技术合同管理费   (十)旅游部门   17、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报名考务费   (十一)畜牧部门   18、兽医从业许可证收费   19、兽医卫生合格证费   (十二)民政部门   20、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   (十三)统计部门   21、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十四)省人事厅   22、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工本费   (十五)文化部门   2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六)林业部门   24、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工本费   25、野生动物产地证工本费   (十七)农业部门   26、农机维修网(厂)点管理费   27、农机监理年审收费   28、农机事故处理费   (十八)卫生厅   29、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   30、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费   3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费   32、医疗机构校验费和评审费   二、上述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 《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到原核发收费票 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并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 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上述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 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四、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 并请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于2005年3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包括取消收费项目和预计 年度减少收费额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 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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