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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复函
冀财综[2005]3号
颁布时间:2005-01-10
2005年1月10日 冀财综[2005]3号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请求继续收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请示》 (冀政法办函[200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在核发《行政执法证》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时,继续向申请办证单位收取“两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 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票据使用和收费资金的 收缴使用管理等仍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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