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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几项政策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4]287号颁布时间:2004-11-12

     2004年11月12日 冀劳社办[2004]287号 省直医疗保险有关单位:   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医疗保险的几项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6.5%缴纳调整为7. 5%。   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 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60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0000元调整为35000 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0000元调整为155000元。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 调整为1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人员,住院超过起标准至5000元以内的, 由原来的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调整为12个百分点。5000元以上至10000 元、1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分别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和 3个百分点不变;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调整后的35000元至155000 元调整为35000元200000元,个人负担比例为10%。155000元至 200000元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负担。   五、补充医疗保险费筹资比例调整为:一种以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数为基数,按单 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之和的4%缴纳补充保险金,其享受的待遇参 照目前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另一种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为基数,按在 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补充保险金,其中10%中的4%为税前费,6%为税后 留利费。其享受的待遇参照目前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六、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参保政策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 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7. 5%(调整后)、职工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缴纳,调整为由单位按5. 5%、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包括退休人员) 不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部负担;住院按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执行。   以上政策调整,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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