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石政发[2005]4号
颁布时间:2005-02-07
2005年2月7日 石政发[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 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市辖各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5元提高 到每人每月220元;县级市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平山、 灵寿、行唐、赞皇、元氏、井陉6个山区县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40元;其 他县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5元。 二、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确定工作。各级、各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及时 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三、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摸底测算和补发工作。各县(市)、区要根 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确保保障金及时划拨、足额到位。同 时,要加强低保机构建设,解决好有关人员和经费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
上一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