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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113号颁布时间:2004-11-22

     2004年11月22日 石政办发[2004]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石家庄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省政府 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9号) 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清洁生产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行清洁生产的意义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 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 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 环境的危害。实施清洁生产对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 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我 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我市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思路、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依法促进和推动的原则,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 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把推行清洁生产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与产业结构 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环保监督相结合,促进我市经济与资源、 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5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体系和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继续推行所有工业污染源污染物达标排放及环境空气、地面水、噪声功能区达标工作, 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九五”末有 较大削减。   2010年,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2015年,环境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医药、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全面 推行清洁生产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减少,城乡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环 境趋向良性循环。   (三)主要任务   1、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和强制审核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要按照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 是将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清洁生产潜力大的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重点,实施清 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制度。并共同确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将清洁生产 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 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及超过核定的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申请使用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企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三是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 果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基 础上,可以自愿与当地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 协议。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局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 业的名单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到2006年全市20%以上重点骨干企业 要实施清洁生产;到2008年5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   3、逐步拓宽清洁生产领域。在抓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同时,要将清洁生产的理 念和实践扩展到农业、建筑业、矿产资源开发和服务业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主要措施   (一)依靠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整体技术水平   各级发展改革委、科技局、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 调整产业及产品结构,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高新技术和节能(水)技术及工艺,努力 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一是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要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二是引导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支持企业采 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技术改造。三是优先安排采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技术导向目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限期淘 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严格把关,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   (二)强化环境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将清洁生产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评价和可行性 研究中要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 优先选用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在建设 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 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相结合。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企业进行清洁 生产审核的结果为基础,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总量的依据。对没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排污总量的核定,应比照同类型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   3、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优先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清洁生产项目。污染治理 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将推行清洁生产与推行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取得环境管理标 准体系认证的企业,必须制定实施清洁生产的方案。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保局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 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生产、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按规 定期限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 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级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结构调整贴息资金优先支持实施清 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实 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的财政支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实施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 降耗等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生产(或使用)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 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建设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 仪器和技术材料,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清洁生产理念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识, 培育全社会清洁生产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进行清洁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实施清洁生 产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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