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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资字[2004]504号颁布时间:2004-10-20

     2004年10月20日 冀国资字[2004]504号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省政府的授权,省国资委为 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加强投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认真制定中长期和年 度投资计划,慎重选择项目,规避投资风险,做强做大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优化资 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各企业的重大投资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10日内向我委报告,报送材料包 括:(1)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2)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3)有关投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4)有关投资协 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报国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批(核) 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企业应在上报国 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已经上报需由国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批 (核)准的待批项目,请于11月10日前补报我委。 四、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开工、在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事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今年已经开工建设和已经竣工但未正式报告过的投资项目,也请于11月10日前补报 我委。 投资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规划发展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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