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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3]19号
颁布时间:2003-05-01
2003年5月1日 冀政[2003]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六届 三次全会的部署,按照“公开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规范收费行为” 的原则,就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1、需上报国家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市属建设 项目,省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各级政府平衡建设 条件、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2、对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到实处。对已下放到各设区市 的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收回,确保各项权限下放到位。 3、各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附后)中所列的 审批事项和环节实行限时办理。凡审批条件完备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各自承诺的 时限内完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环节。 4、加强规划管理,各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 程序。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作用,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 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符合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 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按 法定程序报批。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级 政府要切实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类 开发区、园区,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审批,坚决制止和避免乱占耕地现象发生。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通过用地预审。对符合用地条件,需报经省政府批 准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中有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占地,经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相关部门先办理其它手续,不能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但需在 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用地、用海报批手续。 7、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对于已经完成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入区建设项目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其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铁路、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 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推迟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 环境影响报告表。 8、重点项目局部工程需提前开工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依法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9、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建设项目,需由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可由开发区直接上报 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或程序办理。 二、明确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10、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有权设立收费 项目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为依据。省政府 其他部门和设区市以下(含设区市)各级政府不得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确 需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新增的除外)实行听证制度,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 意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11、由省计划、财政和物价部门每年印制《河北省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新增或取消的收费项目要随时公布。未列入收费目录的收 费,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可向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或省财政、物价部门 举报。 12、收费部门向建设项目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开 据的进企业收费通知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项目建设单位有 权拒交和举报。 三、强化服务意识,创建良好条件 13、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实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 结果以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六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有建设项目审批职能的部 门,要制定办事指南,明确本部门办公地点、办事程序和要求、所需资料、责任人员、 联系电话等项内容,为前往咨询、查询和办事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无偿提供服务。 14、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化,建立省、设区市、县(市)三级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推行网上申报、咨询、年检、备案、审批及投资信息发布。 15、各级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对重点项目要进行全过程 跟踪服务,及时选派联络员,专门负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不得再另行设立支援建设项目办公室等类似机构。 16、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以便于建设项目的选址。 17、地震、文物、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前瞻性专项评价 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要简化评 价审批手续。 1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平衡,向建设项目多的地区倾 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等方面要对重点项目给予倾斜,对重点项 目建设用地实行“三优先”,即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 用地审批手续。 1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项目建设中的用水、用电、供热、物资运输和邮电 通信等方面提供切实的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干扰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20、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项费用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到位,并公布于众,增加透明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和截留。 21、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购买其指定经营 者的商品或经营性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项目建设单位强买、强卖,更不得实 行垄断经营。 22、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干扰、阻挠和破坏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及危害 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施工现场的治安秩序。 23、评估、咨询、招标投标、会计、劳务、法律等中介机构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自 律意识,规范中介行为,切实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2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对重点项目建设的 宣传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重点项目 建设。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 2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坚持依法行政。既要 下放权限,提高行政效能,又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禁将政府职能转给中介机构或企 事业单位。做到依法办事,科学决策,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6、在监察部门设立行政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在河北省政府网站开通投诉网页, 公布投诉电话。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范围,制定行政过失责任追究办法,严格执行责任 追究制度,对土地、规划、招标投标和资金等审批环节要加强监管。对不正确履行职能、 损害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直接领 导的责任。在行政执法部门、窗口单位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27、建立公开评议制度。省重点办要制定公开评议办法,每半年组织项目建设单 位,对所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执法、审批、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一次公开评议,将评 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并作为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28、建立河北投资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对河北投资环境进行评估。省投资协 会要定期调查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馈投资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为投资企业提供协调和咨 询服务。 29、各市和各级执法、审批、监管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结合各 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环保部门立项初审意见 资金筹措意向资料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是否覆盖重要矿床报告审查意见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 水利部门取水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重大建设工程)和防洪安全评价审 查意见(涉及到项目自身防洪安全和对公共防洪设施有影响的工程)。 地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文物管理部门选址审查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方案审查意见 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电力、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部门供应意向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阶段 城市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消防部门总平面图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开工审批阶段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消防部门防火审核意见 城市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证 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审查意见 建设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建设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规划、环保、消防、审计等部门综合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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