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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秦政[2003]11号
颁布时间:2003-01-28
2003年1月29日 秦政[200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的投资行 为,加快我市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市投资兴 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有关注册登记管理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秦发(1999)10号文件有关规定, 今后我市各级政府拥有的国有资本,原则上不得以独资、控股和参股形式参与竞争性领 域的投资。已经参与的,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企业改制的要求和规定,制定切实可 行的措施尽快退出,对确需保留的要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二、今后凡是以国有资本或国有资产出资新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都 要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否则,财政(国资)部门不得出具 国有资本出资证明和国有资产划转手续,会计中介组织不得对其进行验资,工商管理部 门不得进行登记注册。 三、市属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秦发(2002)122 号文件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国有资产经营。未经市政府 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投资或注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对未履行报批 手续已经注册的公司,要限期清理,对外投资要限期收回。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特别是对国债转贷资金、外国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各项资金的使用用途、 项目组织程序实施,并严格项目工程的审计。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我 市及县区属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须持有同级政府 的批准文件,持有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国有资本出资证明和国有资产划转手续,否 则不予办理注册。 六、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新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严格掌握, 凡不对当地经济构成影响的投资项目,都要调动民营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进行投入。项 目建设初期确需国有资本先行投入,以带动民营资本进入的,也要准备适时退出,以发 挥国有资本对民营资本的引导作用。 七、对近年来已经兴办的各类国有投资企业,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行 一次清理。属于具有政府投资行为的国有投资和参股企业,在今年工商年检中,要重新 进行认证。没有同级政府批准文件的,要予以补办;凡属于挪用国债转贷资金、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注册的公司,一律予以清理注销,所 投资金收回原国有投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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