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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配套文件的通知
秦政[2003]72号
颁布时间:2003-06-11
2003年6月11日 秦政[2003]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等7个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物价局、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 根据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 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2〕 96号)及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 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冀价行费字〔20 02〕第25号),就我市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提出如下 意见: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 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到2 005年底前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 免的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 公安、烟草、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 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各县、区物价、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 闻媒体,在本县、区范围内公布免(减)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 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技 术监督、交通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政策,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各县、区物价、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 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特别是各县、区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要坚决取消。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 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第 281号令处理。 五、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 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六、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附:《秦皇岛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精神,使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得以全面落实,根据《中共秦皇岛 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秦发〔2002〕8号)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 作作为一项长期、重大的政治任务,充分认识促进再就业是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关 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因此,要增强政治责任 感,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自觉、认真地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开办再就业市场,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再就业 工作责任目标,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实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措施,抓好落 实,抓出成效。 二、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发挥工商部门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职能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市工商局成立由局长张廷华任组长,副局长于晓 明、韩景纯、助理调研员刘福田任副组长,个体科、企业科、市场科、个体劳动者协会 和私营企业协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全市工商系统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协调、督导、调度工作。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个体科,主任由个体科长高平兼任。各县、分局也 要建立相应机构,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与劳动保障部门的配合,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动态,积极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以及开办企业的指导, 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开业帮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情况向工商行政机关通报,以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得到准确的扶持服务。 三、转变工作作风,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各级工商机关要严肃认真、不折不扣地执行有 关优惠政策,积极、主动、热情地提供服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收 费,严禁强制提供有偿服务,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对全系统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 专项检查,以督促落实。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县、区工商分局及有条件的工商所要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 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简化办照手续,缩 短办证时间,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对下岗失业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优先受理,优先发照,对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 审核办结。 四、发挥行政职能,坚决贯彻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发证机关管辖行 政区划内从事个体经营,应视为再就业扶持对象,享受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是指以个人经营为主,并且应在一线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倘需雇用人员 (包括帮手、学徒)应在八人以下。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营业执照》核准 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 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 范文本工本费、家用电器维修行业管理费。 3、“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美客美发业,洗浴(桑 拿)、按摩、网吧、氧吧、酒吧(含茶艺)及其他特种行业等。 4、鼓励、引导、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修理业、饮食业(含早点)、 商业、家政服务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等,及时准确地落实工商收费优惠政策,对下 岗失业人员组成的就业组织(不合有限公司)和从事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商业、 社区餐饮服务等可放宽注册资金要求。 5、对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营业执照》核准之 日起三年内免收本条第二款所列费用;对已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 策的时段应从三年中扣除;对经营期已满三年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6、实行再就业扶持政策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手段,全 市工商系统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充分理解、正确对待、积极引导,处理好收费与管 理的关系、促进再就业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关系,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的登统工作,每月按时上报统计数字、减免额度等。 7、再就业扶持政策是党和政府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制定的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体 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为防止个别不法经营者钻空子,避免国家税费 的流失,干扰下岗失业人员的正当经营,工商机关要加大力度整顿规范经济秩序。严厉 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借用、转让、出租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 骗取工商登记的企业和个人,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查,从重处罚,同时 追缴减免的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无论何时领取《营业执照》,以上再就 业优惠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五、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支持、 动员、倡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一帮一”活动,帮助他们 走上致富之路;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大力宣传再就业的典型事例, 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更新就业观念,鼓励、引导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创造就业机会,拓宽 就业渠道,以摆脱贫困,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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