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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64号
颁布时间:2004-06-09
2004年6月9日 石政办发[200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2年11月,全市农村宅基地清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有关 部门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认真开展了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切实把这 项工作引向深入,积极稳妥处理好清理出的问题,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 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研究,现对农村宅 基地清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1987年4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发生的各类问题,原则上 按各县(市)、区1987年和1988年宅基地清理发证工作中制定的政策规定,确 权发证。 二、对1987年和1988年宅基地清理和发证工作以后至本文件发布前,形成 的违法占地,包括非法占地和非法转让,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现 已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后 确权发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确权发证,并依法处理。 三、对宅基地超占部分,在这次宅基地清理登记材料中注明超占部分,不予确权。 其中1999年9月以前形成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统一 安排使用,也可暂按承包地对待,并明确在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需要时,无条件 退出,不予补偿。1999年9月以后形成的超占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四、对在1987年和1988年宅基地清理中遗留的问题,原则上区分不同时段, 按当时的政策处理。 五、对已经发放的宅基地证,且经本次清理仍符合发放宅基地证条件的,一律收回 旧证,并严格按照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健全必备的材料(一式叁份)后,换发由国土资 源部监制的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旧证,不予换发新证。 六、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本处理意见仅限于对这次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对新《土地管理法》和 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发生的 各类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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