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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冀计法规[2003]545号
颁布时间:2003-05-31
2003年5月31日 冀计法规[2003]545号 各市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 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03]9号)要求,省计委研究制定了《关 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 本部门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 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03]9号)要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行更加开放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 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余领域都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允许 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 进入。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现有收费公路、 桥梁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股权可以公开招标出让,引导民间资本以 适当方式投资;新建收费公路和收费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参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区域供水、地方铁路等工程的投资。小水库、小塘坝、小抽水站、机 井等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拍卖、承包等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允许民间资本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参与发电和通信设施建设。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建设。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统 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鼓励民间投资者单独投资。公共交通、自来水、燃气、垃 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城市道路、桥梁、环境卫生、绿化 等项目,可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通过招标选择经营者。现有市政设施可以转让给 民间投资者经营。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小城镇开发,鼓励农民到集镇购房、建房。 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国有荒山、荒滩、荒水、 荒地“四荒”资源,以及低产田、低产果园、低产水面、低产草场“四低”资源,适宜 从事农业生产的,都要在搞好规划的前提下,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拍卖生 产经营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开发。乡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四低”资源,鼓励民 间投资者承包经营。民间资本投资“四荒”、“四低”资源开发,享受国家有关投资支 持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打破限制,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农产品 市场流通和加工,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龙头企业 有关标准的,享受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洋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港口、港城和集疏运通道等基 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独资、合资、合伙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沿海滩涂和浅海国土, 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扩大民间资本在海水养殖业中的比重。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海水养 殖、海产品深加工、海洋医药、海水淡化、海洋石化、盐化工业,优化临港产业的投资 结构。加强规划指导,加快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货物仓储、信息咨询、加工贸易、 市场流通、船代、货代等向民间资本开放的步伐。 5、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通过产业技术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生物技 术与现代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在省高新技术 产业化重点示范项目安排、风险投资资金使用、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等方面, 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创造条件,鼓励发展社会风险投资资金,使分散的社会资金能够 集中用于技术先进、产业关联度大、效益显著、市场广阔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挥 技术交易市场与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和 扶持民间资本投向利用高新技术和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6、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发展社会服务业。允许民间投资者兴办房地产开发、仓储、 餐饮、商业等服务设施。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民间投资创办营 利性医疗机构。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多形式 投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 项目和社会福利设施。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行业和 领域。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有步骤地 退出部分国有资本,加速民间资本进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吸引和组织 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 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投向国有中小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改组、 改造。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受让已改制企业的股权。 二、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适应经济发展和扩大民间投资的需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简便、 有效、快捷的投资管理体制。 1、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登记备案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对符合环境保护要 求,不需要各级政府平衡建设条件且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各类投资建设项目实 行登记备案制。在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办法之前,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年内 制定出登记备案制的具体办法,尽快实施。 2、对无行政主管部门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本着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方便服务的 原则,对必须由政府审批的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资建设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减少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时限。项目申报手续全部由基层发展计划部门直接受理;审批 程序、审批内容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 2003]19号)执行;审批时限按照各有关部门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 3、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统一的投资项目库。各市、县要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本市、 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协调、统一服务。 三、为民间投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努力为民间投资提供便捷、高效、优质 的服务。 1、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对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凡涉及发展计划部门的, 不论是哪种经济类型的投资项目,都要坚决落到实处;对已下放到各设区市计委的审批 事项,要确保完全到位;对于已经明确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新的服务措施要及时 跟上。同时,要实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依据 “六公开”,做到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完善各项制度, 践行各项承诺。对各类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申请文 件,凡是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资金除外),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或批复。资 料不全的一次告知,手续齐全的一次办结。 3、努力做好引导服务。要及时了解国家投资方向,研究我省投资重点,定期提供 投资指南,切实搞好引导性服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疏通交流沟通渠道, 及时发布投资项目,准确把握投资需求,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4、帮助筹措融通资金。对民营企业,在国债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上,要一如既往、 加大力度;在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安排上,要一视同仁,注重效益;在项目融资和担 保上,要坚持标准,积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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