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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购置农业机械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农计发[2004]119号
颁布时间:2004-06-03
2004年6月3日 冀农计发[2004]119号 各市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 收,省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厅、 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购置农业机械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省级财政设立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补贴资金" ),在全省选择部分县(市、区) 建立项目区。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农业厅负 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厅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 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统一按照事先制定的政策、 标准操作。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购机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 件,公正确定享受购机补贴者。享受购机补贴者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补贴资金的使用真正使农民受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 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 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是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推荐的农业机械产品。主要是 对小麦、玉米粮食作物及其副产品先进适用的田间作业机具和加工机械购置进行补贴。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市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达的项目指南确定。 第五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六条 省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 进行补贴;引进开发、 试验示范新机具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全省农业和农业 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包 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并联合下发各市。 第八条 市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指南和 各县(市、区)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农业厅、财政 厅。《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 补贴机具数量等。 第九条 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 批复。市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和财政厅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批复各市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公 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市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补贴标准、补 贴指标,制定优先补贴条件,通过媒体或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 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持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通过 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县级农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 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由县级农机(农业) 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见附件二),并经市级农机(农业)部门汇总后会同 财政部门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中标厂商购机,中标厂商应该 按照方便购置的原则,直供或就近向购机者供机。购机时购机者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 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经市级农 机(农业)部门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中标厂商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农业厅提出结算申请,经省农业厅核实无误后, 由省农业厅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省财政厅负责将补贴资 金直接拨付中标厂商,结算补贴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补贴资金落实工作,保证必需的组织 管理和示范推广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业(农机)、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 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农业)部门要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 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 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 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省、市农业(农机)部门分别建立" 机具信息库".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搞好售后 服务,为购机补贴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鼓励农民购置配套机具,提高配套比,提高粮 食作物及其副产品的机械化生产能力;鼓励使用补贴机具开展社会化服务,进行农机技 术和组织制度创新,提高机具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 的,须经县级农机(农业)部门批准,并报省、市级农业(农机)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在当年7月和10月底前,分别将补贴 资金使用情况和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等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二: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合同 附件三: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附件二: 合同编号 河北省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合同 甲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乙方(购机者): 住址: 联系电话: 为落实省财政购机补贴政策,做好购机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河北省2004年购置农业机械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愿购买生产(或供应)的型号机台,总价款为元,其中省财政补贴元。 二、乙方在月日至月日期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购机,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 价款元,并提交本合同。 三、甲方责任: 1、组织购机; 2、督促供货方做好售后服务,协助乙方解决质量纠纷; 3、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乙方承诺: 1、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缴款购机,如放弃购机,应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前 10天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合同; 2、两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所购机具,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甲方同意。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购机时提交供货商一份)。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乙方(购机者):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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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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