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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事项并启用“产权登记专用章”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冀国资字[2003]14号
颁布时间:2003-09-27
2003年9月27日 冀国资字[2003]14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 按照机构改革后省政府确定的职能,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省国资委)是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经过工作接交和筹备,我委决定从9月27日开始受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 估核准备案工作,同时启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登记专用章” 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印模附 后)。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以及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应进行 资产评估行为而进行资产评估,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为此,省直有关部门、省属 各企业都要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高度,严格按照产权 登记和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要求,确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工作有序、顺利进 行。 二、需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由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管辖的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 及省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上述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直接由省国资委办理;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由省国资委委托省产权转让中心办理。 五、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由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管辖的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 及省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上述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直接由省国资委办理;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由省国资委委托省产权转让中心办理。 五、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六、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实行核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直接由省国资委受理,其范围包括: 1、组建省属大型企业集团; 2、省及省以下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3、省及省以下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受让、置换和其他资产重组事项; 4、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为; 5、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以及省政府交办的个案事项。 (二)省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的除核准评估事项以外的其他所有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都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1、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下 列第2项规定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事业、子企业以下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国资委直接受理; 2、经我委授权的省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子公司以下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 由授权运营机构负责。 3、以前备案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八、产权登记受理电话:0311- 7903393 资产评估受理电话:0311- 7903704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省政府8号楼425房间 附:1. 产权登记专用章印模(略) 2.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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