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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人险[1987]79号
颁布时间:1987-05-01
1987年5月1日 冀劳人险[1987]79号 各地劳动人事局,各市劳动局、人事局;各地、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解决我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志 同意,对调整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在一九八 五年工资改革前办理退职的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由原每人每月十二元改按十七元发给。 二、上述所增加的五元生活补贴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包干经费中解决,在 “其他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从营业外支出列支。 三、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县(区)以上集体企业有条件的也可参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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