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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冀价涉费字[1993]21号
颁布时间:1993-01-13
1993年1月13日 冀价涉费字[1993]21号 各地区、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标准计量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47号“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 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财综[1992] 字第87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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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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