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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劳动手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1996]第191号
颁布时间:1996-08-15
1996年8月15日 冀价行费字[1996]第191号 省劳动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冀劳办[1996]51号关于《职工劳动手册》定价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 究,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将《职工劳动手册》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劳动用工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鉴于登记内容的不同 及发放范围的变化,同意将原《劳动手册》的内容进行修改,改为《职工劳动手册》。 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考虑运输、损耗及省、市、县(区)劳动部门的发放费用等因素, 每册收费2. 80元。 二、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各级劳动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 督。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劳动手册》发放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加收费用。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职工劳动手册收费的文件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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