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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政[2003]2号
颁布时间:2003-01-02
2003年1月2日 市政[20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确定,从2003年 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市辖各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1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5元;县级市由每人每月1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 元;平山、灵寿、行唐、赞皇、元氏、井陉6个山区县由每人每月117元提高到每人 每月125元;其他县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元。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将符合保障条件的 贫因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做好摸底测算,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本级 财政保障资金预算,确保保障金及时划拔、足额到位;要加强相应机构建设和工作人员 的配备,解决好办公经费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这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省会社会稳定和经济 发展,有利于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级、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 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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