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农金改办[1997]27号
颁布时间:1997-06-23
1997年6月23日 冀农金改办[1997]27号 各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农 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上缴、管理和使用管理费,并依照《地市 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费账务设置示范意见》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账 务核算系统,一般管理费和专用管理费要分别管理,单独核算。 二、各地上缴省农金改办的管理费,经税务部门批准后,采取定额提取的办法,于 每年一月底前按核定的额度上缴。 三、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5%,部分市、县所提管理费不 足以维持辖内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正常费用开支的,经上一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适 当提高提取比例。 四、各市、县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购置固定资产,首先要在年度预算中单独说明, 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置。 五、各市、县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财务和稽核部门要加强对管理费日常收支的 管理、检查与监督,严禁超范围开支,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附件: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 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一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中小企业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河北省城镇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