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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邯工商[2003]9号
颁布时间:2003-04-01
2003年4月1日 邯工商[2003]9号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如 何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 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实施意 见》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 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关于免费事项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集贸市场管理费; 3、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执照); 4、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上述有关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三、积极为下岗职工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持个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等有关手续,向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手续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免费为其办理营 业执照。 四、具体程序 1、市局统一印制《下岗职工享受优惠政策审核表》,经审查核准后享受优惠。 2、持本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初审, 所长签署意见并 在优惠证加盖所公章后交局财务科审查,财务科长签署意见,经局长核准,在《再就业 优惠证》上加盖局行政章到财务科备案后,方可享受免收个体工商业户登记注册费、个 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优惠政策。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且只限本人使用。如有发生 经营地址变更的,需持原经营地管辖的工商局、工商所的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五、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认真进行统计,建立享受优惠情况的台 帐,每月30日向市局财务处呈报,由市局财务处汇总后上报。注册科、工商所也要建立 台帐,以备检查。 六、要求: 1、要提高认识,要从“三个代表” 和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优惠政策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要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意识,遇有持证人员要热情 办、马上办,不得刁难、推诿。 2、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政策的学习, 把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个工作 人员,以保证优惠政策在每个环节得到体现和落实。 3、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察。 一是监督检查落实优惠政策是 否到位,二是监督检查是否有乱开口子、乱优惠现象发生。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4、在执行优惠政策中, 遇到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当地政府和有关 部门反映。 5、市主城区外的各县(市)工商局、 分局应认真按《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当地党 委、政府的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式样(略) 2、邯郸市工商局“下岗再就业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略) 3、《下岗职工享受优惠政策审核表》(略) 4、《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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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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