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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冀监业二字[1997]20号
颁布时间:1997-07-20
1997年7月2日 财驻冀监业二字[1997]20号 各市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办法的通知》(财商字 [1997]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日 财商字[1997]233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 83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保险企业间平等竞 争,现将中保(集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办法通知如下:中保(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缴 纳企业所得税后,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税后 利润年度上交计划由财政部核定下达。请你公司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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