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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对我省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办法的意见
冀外经贸计财字[2001]29号
颁布时间:2001-08-20
2001年8月20日 冀外经贸计财字[2001]29号 各市外经贸局(委)、国税局、中国银行支行,省属外经贸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1]13号文件和全国出口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外经贸部、 国税总局、人民银行总行等领导的讲话精神,我省外经贸厅、国税局、中行,对外贸企 业实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办法达成共识,并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为解决因出口退税滞后给外贸企业带来的经营资金周转困难,银贸、税贸应加 强合作,千方百计支持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促进我省外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研 究决定对我省各类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二、由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中行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质押 贷款办法》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三、在执行中,银、税、贸三方要密切配合,有什么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确 保此办法顺利实施。 四、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河北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外贸企业以其应收出口退税款作为质押,向中国银 行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商业贷款,中国银行根据有关贷款管理的规定自主审 查、自主发放,并遵循“税款质押、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三条 在当地注册的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外贸企业并在中行开立出 口退税专户,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第四条 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时,需填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一),由同级外经贸部门审核确认。银行依此确定是否给予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 款,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企业。 第五条 经银行批准贷款的外贸企业,按照银行规定的贷款手续办理出口退税质押 贷款。 第六条 税务部门根据外贸企业在中行的唯一出口退税专户,按照国家出口退税管 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在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未全部偿还之前,税务部门不得为出口企业 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 第七条 各外经贸部门、国税局、中行三方应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外经贸部 门和国税局可根据银行的需要定期提供企业出口退税情况和数据。中行要及时将发放出 口退税质押贷款情况通报外经贸部门和国税局。三方共同努力认真把关,确保出口退税 质押贷款办法顺利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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