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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9]1号
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冀政办函[1999]1号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经过对省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决定,对9项收费予以取消,同时降低2项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凡是取消和降低标 准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执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 实到位。 一、取消的9项收费项目 1、城镇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冀财综字[1996]37号、冀价行费[1996] 108号) 2、出版印刷发行管理费(省政府117号令,冀财综字[1996]84号、冀价 行费[1996]202号) 3、图书报刊印制许可证工本费(冀价费[1994]43号) 4、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冀政[1992]53号) 5、土地增值费(冀政[1990]76号) 6、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 7、抵押土地使用权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 8、未批准占用土地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 9、口岸管理费(冀财综字[1994]94号) 二、降低标准的2项收费项目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降低标准50%(冀政[1992]53号) 2、统计证工本费每证由50元降为30元(冀财综字[199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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