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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财企[2003]70号颁布时间:2003-06-06

     2003年6月6日 冀财企[2003]70号 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推动和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现就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实践“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是推动我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大力发展 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各级财政部 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发展是第一要务”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 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观念,与时俱时,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 境,使民营经济尽快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成为实现“翻两番”奋斗目标的重 要支撑力量。   二、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应把握的原则   (一)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应享 受国民待遇,对民营企业要实行“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 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   (二)要与中央的方针政策相一致。国务院三令五申,各地不得擅自制定减免税 和越权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任 何地方不得超越权限出台涉及税收的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出台的税收优惠 政策要一律废止,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要依法加强管理。依法管理,也是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的制定要 有利于民营经济的规范、迅速发展。要鼓励民营经济依法按市场规律运作,扩大就业, 增加收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三、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 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企 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大税收优惠政 策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彻底清理“三乱”。协同监察、物价、工商等部门、全面清理收费项目, 对省制定的专门面向民营经济的收费项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清理,对保留项目收费标 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制定收费目录,把收费项目、 依据、标准等向全社会公布。以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彻底脱钩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收 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票款分离”管理改革,完善行 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三乱” 行为,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三)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投资领域。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 民间投资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安、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参 与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对民营企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政可 给予一次性资助或奖励。支持和鼓励省内外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通过购买、承包、 租赁、联合、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 “国退民进”,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贯彻公共财政和国民待遇原则,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在扶持对象上 不再区分所有制性质,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待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 和吸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增加科技含量,在符合国家项目立项政策的前提下,高新 技术贴息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资金安排上,可以向民营企业倾斜。建 立和完善主要面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为中小企业 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力度,通过贷款担保、贴息等方式,拓宽个体工商户、民营企 业的融资渠道,引导、聚集社会资本,壮大民营企业的实力。   五、改进和优化对民营经济的服务   各级财政按照建立民营经济服务体系的规划,尽力而为地对该体系建设给予资金 支持。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加大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民营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信息,为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获得资金支持提 供便利条件。发挥好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职能,组织面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会计 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指导民营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加 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鼓励合法经营,打击偷逃骗税行为,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快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平台和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公平竞争, 保护民营企业经济利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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