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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
冀财办[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冀财办[2003]24号 各市财政局,厅内各处室: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 体体现,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腐败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全省经济发展创造 良好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搞好上下衔接,加强后续监管,强化审批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力度,推进依法理财 自2001年至今,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我厅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8项, 保留21项(具体情况见附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加 大工作力度,推进依法理财。一是各市财政局要搞好与省厅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衔 接工作。要严格对照省厅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认真查找项目原设定依据,仔细分析 项目内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省厅取消的项目,各市也要相应取消。二是对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要重新审视,该取消的取消,该改变管理方式的改变管理方式。要结 合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进一步分析项目设定依据,对于设定依据不合法、管理方式 已过时,确无存在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三是各市财政 局和厅内各处室要对现有行政管理事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当前和今后有可能不符 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取消 后管理对象又能正常运行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 二、加强对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 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履行应有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防 止管理脱节。要转变管理方式,从以往的减税让利,转移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改善 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上来;从以往的干预市场主体微观事务,转移到宏观调控,为市 场主体提供服务上来。要加强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的监管,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产权交易要全部入场进行,防止“暗箱操 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以资产财务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 理。要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财政财务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管机制,规范审批行为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简 化环节,加强监督,明确责任,把行政审批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一是公开审 批事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适宜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 程序、审批期限、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等,采取易于审批对象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 开。二是规范审批程序。对审批对象提交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承 诺的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实行“审监分离” 制度。在审批过程中,从审批直接负责人、审批处(科)负责人,到财政厅(局)主 管厅(局)长,都要层层把关,形成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的监督。要坚持干部轮岗交 流制度,对在同一处(科)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要进行岗位轮换;对在同一处 (科)工作满6年的,要进行处(科)交流。要发挥财政监督机构和各级纪检、监察 机关派驻财政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财政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负 责监督财政部门内部的审批行政行为和审批廉政行为,要将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纳 入财政监督机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年度重点工作。要自觉接受审批对象监督、人大 监督、舆论监督。四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审批直接负责人的原因,没有按规定期限办结审批事项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审 批申请的、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审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责任追究要明确责任归属,属于行政审批直接负责人责任的,由其全部承担;直 接负责人的行为经处(科)负责人批准的,由处(科)负责人承担,由主管厅(局) 长批准的,由主管厅(局)长承担。财政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对行政审批行为监 督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为目标,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 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 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理财创造条件。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 制表日期:2003年5月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取消的事项(28项) 1 非国有企业购买八种专控商品审批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 省政府办公厅第一 力的紧急通知》(国发[1985]16号)、 批公布取消的项目 2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六种专项商品审批 《国务院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 (2001年4月9 (未含小汽车、移动电话) (国发[1985]28号)、《全国控制社会集 日),管理方式过 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 时,自然取消 品品目问题的通知》(控购字[1992]第 3 专项商品指标管理审批 5号) 4 省届企业购买控购商品涉及财务事项 《关于重申小汽车审批过程中的几个 核准 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控字[1995]13 号)、《关于加强对企业单位申报购买 小汽车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控字 [1996]16号) 5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建项目审批 《河北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加强自筹 省政府办公厅第二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办字 批公布取消的项目 [1995]第69号) (2001年4月30 6 会计软件销售许可证核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 日);取消理由为审 法〉等规章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 批依据不合法 27号) 7 会计电算化培训核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知识培 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字 [1995]18号) 8 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审批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省政府办公厅第四 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批公布取消的项目 ([94]财外字第457号) (2003年1月8 9 企业国有住房出售审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 日),也即与国务院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 第一批取消项目 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 (国发[2002]24号) [1995164号) 衔接的项目 10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账本位币变更审 《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批 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外字第39 号) 11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账损失审批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 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 号) 12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变现损失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 13 金融企业住房周转金账户清理后的负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 数余额摊销审批 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财金[2001]28号) 14 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列支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 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 工字[1995]18号) 15 金融企业大宗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 审批 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 16 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资产转移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 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 工字[1995]22号) 17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财政决算 《财政部关于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审核 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地字 [1997]207号) 18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预算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级次审核 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 预字[1996]200号) 19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市属国有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第五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移动电话的审 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移动电话 批公布取消的项目 批 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直机关住宅 (2003年4月13 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字 日)。取消理由: [1998]41号) 19、22项管理方式 20 上市公司所得税返还审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 过时;20项政策执 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 行到期;21项财管 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字[2000]200号规 21 省级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公司年度股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 定不将其列为审批 利分配的审批 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 事项;23项《会计 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有新规定;24 (冀国资企字[1996]第53号) 项财企[2000]905 22 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号规定不再批复。 控股企业购买小汽车的审批 的紧急通知》(国发[1985]16号) 23 会计电算化甩手工账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 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7号) 24 省属工业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备 《企业财务通则》 案 25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转拨审核 财政部等《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第五 办法》(财经字[1998]448号) 批公布取消的项 26 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 财政部《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 目,也即与国务院 设预算内资金债务审核 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 第二批取消项目 规定》(财基字[1997]15号) (国发[2003]5号) 27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 衔接的项目 审批 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 发[2000]228号) 28 企业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票据审批 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保留的事项(21项) 29 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耕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 地占用税减免 定》(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30 50万元以上契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 河北省契税实施 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办法》省政府令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财法字 [2002]14号 [1997]52号) 31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 户的意见》(国办发[2001]41号) 32 省级彩票销售方案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财综[2001]84号) 33 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决定》(国发[1996]29号) 34 省级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 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第7号令 35 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资事发[1995]17号) 36 设立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中介机构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 暂行条例》(1996年11月3日省人大 常委会通过) 37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 暂行条例》(1996年11月3日省人大 常委会通过) 38 省直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 《基本建设财务管 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 理规定》(财建 39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 [2002]394号)已 40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 经废止前文、为现 字[1999]118号) 行依据 41 限额以上省建设投资公司担保 《关于〈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 行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1028 42 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和控购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1999]第2号 43 省属企业产权变动清产核资 《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 44 省级会计代理记账资格 《会计法》 45 省属企事业单位工效挂钩方案 《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 改为核准事项 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发 [2000]16号) 46 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的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行 设定依据为原设定 确认审核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依据,保留的依据是 (财协字[2000]56号) 财政部《关于终止委 47 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 托中国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审核 字[19991118号) 协会行使的行政管 48 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 《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 理职能的通知》(财 产评估业务的审核 行规定》(国资办[1997]26号) 办发[2002]136号)、 49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执行审 《注册会计师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注 计业务的审核 册会计师行业管理 的意见》(财会 [2002]19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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