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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制度的通知
冀建房[1999]204号
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冀建房[1999]204号 各市建委、房管局、规划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当前,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逐渐成为我省住宅建设的主体。 为规范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确保其按照经济、适用的标准进行建设,河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 [1999]4号)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河北省城镇普通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并经市(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现将在全 省范围内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其设计、建设应严格执行河 北省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河北省城镇普通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冀建设[1998] 281号)。 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经市、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设计标准 进行确认,方可享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中确 定的优惠政策。 三、确认程序和办法是: 1.经济适用住房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签章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交市、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市、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城镇普通住宅建筑设 计标准》,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住宅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省设计标准 的,按单栋核发《河北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证明》,并在单栋住宅施工 图上加盖“X X市(县)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章”。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市、县收费管理局或其他部门交纳各种收费时,应出具 《河北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证明》。市、县收费管理局或其他部门依据 该《证明》按有关文件规定减免征收其各项收费,但征地管理费或出让业务费除外。 五、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 确认手续之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市、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确 认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标准高于省的设计标准,应书面通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由 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对确需继续建设的,按商品房开发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补交有关费用。 七、《河北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证明》由省建委统一印制, “X X市(县)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章”由市、县建设(房地产开发) 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刻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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