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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冀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
颁布时间:1998-11-25
1998年11月25日 冀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以冀国税征发[1998]10号和省地税局冀地税函发[1998] 153号《关于重新核定发票工本费的函》收悉。现就普通发票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 批复如下: 普通发票的价格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核定,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单位发票销售价格=印制费×(1+运杂费、损耗率)/印制总数量 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运杂费、损耗费不超过18%。 本批复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由我局正式核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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