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加快发展工业新产品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0]177号
颁布时间:1989-10-03
1980年10月3日 冀政[1980]177号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在工业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之间围绕产品质量、品种、 价格展开竞争的新形势下,大力发展工业新产品,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用越来越多的 质地优良、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满足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企业从未试制生产过,在结构、性能、原材料、造型以及工艺、技术等方 面比老产品有显著区别或提高,并按企业隶属关系经省或地、市工业主管部门鉴定确 认者,均为新产品。 二、所有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制订发展新产品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季度计 划,并把新产品研究试制列入计划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每个企业都要做到除正在生 产的产品外,至少保持有三、五种试制成功的能够随时投入生产的储备产品。在每年 的生产计划安排上,要留出一定的生产能力,用作试制新产品。 三、试制新产品所需资金的来源,除科委下达的专项新产品研制费用外,企业可 以从本单位利润分成中的企业基金和扩大企业自主权单位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 以及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中提取一部分。按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中的规定, 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可在当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一至三的新产品试制费。 从一九八一年起,每年在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发展新产品 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给各级经委安排使用。 四、为保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完成,各工业主管部门、物资部门和企业,要将新 产品试制、投产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列入生产物资计划,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对 临时试制新产品所需的物资,由各级物资部门从机动指标中予以解决。 五、凡试制期间的新产品,企业可以自行试销,也可委托商业和物资部门的零售 单位代销,代销期一般为一年。正式批量生产后,由商业、物资部门收购;不收购的, 企业可以自销。 六、新产品在试制、试销期间的价格,由企业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自定。正 式批量生产后的价格,按产品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七、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免征工商税。正式批量生产后,该产品经营有亏损或盈利 少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请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新产品研究试制成功后,对参与新产品设计和试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 人,可按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一九七八年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
上一篇: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乡、村初中、小学管理试行办法
下一篇: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