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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装饰装修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邢市政[1993]14号
颁布时间:1993-03-11
1993年3月11日 邢市政[1993]14号 邢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装饰装修业已在我市兴起。装修业 的发民虽然为人民的工作生活创造了舒适的环境,但由于装饰装修使用的大多是可燃 材料,电器线路、照明灯具隐藏其中,一旦起火蔓延迅速,极易造成火灾。为加强对 装饰装修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对现已装修完毕的单位,由建委、供电、公安消防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要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安全,否则予以拆除。 二、对装饰装修队伍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由劳动、供电和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对有 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装修队伍必须设置安全负责人和 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防火和灭火常识。 三、对于装修过程中使用的可燃材料,必须进行阻燃处理。用于阻燃处理的各种 阻燃漆、防火涂料等必须由国家和有关部门审定,取得资质证和其它证明文件,并送 交消防监督部门审查或备案。 四、今后凡是需要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填报装修申请书,由消防监督部门审批 后,方可施工。对于不经审核,随意施工的装修人和被装修的单位,消防监督部门可 以视情况给予200元-20000元的罚款,造成火灾的按火灾损失50%给予罚款,情节严重 的要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申请报批到施工过程中的 检查和竣工验收都要严格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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