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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煤炭工业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电力工业局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局 冀北电力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经贸资[1998]303号
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冀经贸资[1998]303号 各市经贸委,煤炭局(公司)、财政局、电力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 建材局,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煤炭部、财政部、电力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 管理局、国家建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经贸资[1998]8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更好地落实文件精神, 要求如下: 一、各市经贸委或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 作的领导,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 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改革的煤矸石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 要按照国经贸资(1998)80号和冀经贸节(1998)568号文件精神,实 行认定。申请认定的企业可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由省经贸委签发《认 定意见》,税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煤矸石电厂必须以燃用煤矸石为主。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煤炭管理部门定 期对我省煤矸石电厂燃用煤矸石应用基低位发热量进行检查核实,并委托有资格的节 能监测中心(站)对煤矸石电厂所用燃料进行监测,对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大于125 50千焦/千克的煤矸石电厂,要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和鼓励政策。 四、加强复垦后土地的管理。煤矿企业复垦已征用的土地,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 需要使用的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当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五、建立我省煤矸石综合利用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煤炭企业应每半年(7月15 日,次年1月15日)向煤炭管理部门、经贸委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逐级报送煤矸石排 放和综合利用基本情况。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煤炭工业部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 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0日 国经贸资[1998]80号)(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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