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预[1999]48号
颁布时间:1999-09-10
1999年9月10日 冀财预[1999]48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 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 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三、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省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3)
上一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