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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颁布时间:1996-03-21
1996年3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制止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 或方法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视为冒充专利行为: (一)将已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 (二)将已撤回、被视为撤回、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 品或方法的; (三)将已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终止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 品或方法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冒充专利的产品或方法做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冒充专 利的产品或中介转让冒充专利的技术。 第四条 市(地)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受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委托,县级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管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有权查封冒充专利的标记、产品和制造冒充专利标记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专用工具。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应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七条 有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收缴 冒充专利的标记,没收制造冒充专利标记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专用工具,并可根据情节轻 重处以五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或者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为冒充专利的产品和方法做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销售冒充专利产品或中介转让冒充专利技术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应 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专利 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 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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