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高收入调节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冀政办函[1997]39号
颁布时间:1997-08-25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冀政办函[1997]39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秦政[1997]85号文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高工资收入的企业征收高收入调节费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专 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 各种价内外基金和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7]20号)以及相关规定,你市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 的通知〉的意见》(冀办发[1996]28号)征收的高收入调节费,可在税 前列支,列入管理费用。
上一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河北省会计条例》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