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收到工程保修费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财基字[1999]35号
颁布时间:2000-07-18
财基字[1999]35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财税管理一处、三处: 现将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收到工程保修费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的 复函》(财基字[1999]3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收到工程保修费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等 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上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一九九五年度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