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关于地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二[1993]42号颁布时间:1993-05-14

     1993年5月14日 财企二[1993]42号 市粮食局,五县、东丽、西青、北辰、津南、塘沽、汉沽、大港区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3)15号《关于放开我市粮食价格的通知》 精神,我市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放开平价粮食购销价格后,建立地方粮食储 备制度,粮食储备费用及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划拨。补贴暂行办法如下:   一、地方储备粮食必须坚持“推陈储新”的原则,在“推陈储新”过程中必 须坚持以同品种、同等级为前提,确保地方储备粮食的完整无损。   二、地方储备粮食共计九亿公斤(其中:小麦八亿公斤,大米一亿公斤),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市委计委会议决定建立市、县两级储备的意见,按 照非农业人口的比例划分为市、区县级两级储备。   市级储备粮食由市粮食局安排市粮油购销公司管理。区县级储备粮食任务, 由区县粮食局安排所属企业承担。   考虑到粮食价格放开后的具体情况,立即转为两级储备有一定困难,目前地 方储备粮食暂仍由市粮食局作为市级储备管理。待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后,再 划为市、区县级两级储备。   三、地方储备的九亿公斤粮食,其库存价值仍按现行比例价计价,不做库存 价值的调整。   四、地方储备粮食的储存费用,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定额费用补贴办法,即全 年平均储存不超过九亿公斤限量以内的部分,据实给予定额费用补贴,超过限量 部分财政不予补贴。   定额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公斤粮食每年补贴一角一分。   定额费用补贴按月拨补年终清算。每月终了,市粮食局填制“地方储备粮食 进销存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拨补。   财政拨补的储存费用补贴,由市粮食局根据承担储存任务为仓储企业的具体 储存数量拨付给仓储企业。仓储企业暂作为政策性补贴收入处理。   五、利息补贴是对地方储备粮食占用银行贷款部分给予的贴息。实行总量控 制下的据实补贴办法。按全年九亿公斤地方储备粮食的比例价(原库存价不升值) 计算的全部资金占用剔除企业自有资金后,所占用的银行贷款部分,发生的利息 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鉴于一九九三年三月末平价粮食库存大于九亿公斤部分所 占用的自有流动资金1.36亿元,需在当年处理后才能归还,故一九九三年多 占用的银行贷款部分在一九九三年内由财政予以贴息,年贴息额为2704万元。 一九九四年自有资金按不少于4.38亿元计算,地方储备粮食占用资金超过4. 38亿元部分而占用的银行贷款,由财政部门在总量内据实补贴,年计划贴息额 为1651万元。   利息补贴由财政部门拨付。利息补贴由市粮食购销公司计入企业损益,作为 政策性补贴收入处理。   六、地方储备粮食的经营费用和价差损失等由经营企业承担。   七、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