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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地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二[1993]42号
颁布时间:1993-05-14
1993年5月14日 财企二[1993]42号 市粮食局,五县、东丽、西青、北辰、津南、塘沽、汉沽、大港区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3)15号《关于放开我市粮食价格的通知》 精神,我市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放开平价粮食购销价格后,建立地方粮食储 备制度,粮食储备费用及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划拨。补贴暂行办法如下: 一、地方储备粮食必须坚持“推陈储新”的原则,在“推陈储新”过程中必 须坚持以同品种、同等级为前提,确保地方储备粮食的完整无损。 二、地方储备粮食共计九亿公斤(其中:小麦八亿公斤,大米一亿公斤),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市委计委会议决定建立市、县两级储备的意见,按 照非农业人口的比例划分为市、区县级两级储备。 市级储备粮食由市粮食局安排市粮油购销公司管理。区县级储备粮食任务, 由区县粮食局安排所属企业承担。 考虑到粮食价格放开后的具体情况,立即转为两级储备有一定困难,目前地 方储备粮食暂仍由市粮食局作为市级储备管理。待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后,再 划为市、区县级两级储备。 三、地方储备的九亿公斤粮食,其库存价值仍按现行比例价计价,不做库存 价值的调整。 四、地方储备粮食的储存费用,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定额费用补贴办法,即全 年平均储存不超过九亿公斤限量以内的部分,据实给予定额费用补贴,超过限量 部分财政不予补贴。 定额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公斤粮食每年补贴一角一分。 定额费用补贴按月拨补年终清算。每月终了,市粮食局填制“地方储备粮食 进销存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拨补。 财政拨补的储存费用补贴,由市粮食局根据承担储存任务为仓储企业的具体 储存数量拨付给仓储企业。仓储企业暂作为政策性补贴收入处理。 五、利息补贴是对地方储备粮食占用银行贷款部分给予的贴息。实行总量控 制下的据实补贴办法。按全年九亿公斤地方储备粮食的比例价(原库存价不升值) 计算的全部资金占用剔除企业自有资金后,所占用的银行贷款部分,发生的利息 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鉴于一九九三年三月末平价粮食库存大于九亿公斤部分所 占用的自有流动资金1.36亿元,需在当年处理后才能归还,故一九九三年多 占用的银行贷款部分在一九九三年内由财政予以贴息,年贴息额为2704万元。 一九九四年自有资金按不少于4.38亿元计算,地方储备粮食占用资金超过4. 38亿元部分而占用的银行贷款,由财政部门在总量内据实补贴,年计划贴息额 为1651万元。 利息补贴由财政部门拨付。利息补贴由市粮食购销公司计入企业损益,作为 政策性补贴收入处理。 六、地方储备粮食的经营费用和价差损失等由经营企业承担。 七、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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