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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老年人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财事联[1996]第10号
颁布时间:1996-03-20
1996年3月20日 津老字[1996]第5号 财事联[1996]第10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适应老年大学的需要,根据天津市第二教育局、物 价局、财政局联合颁发津二教(1992)第10号<关于修改天津市社会力量 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将天津市老年人大学的学费调整为每学 年壹佰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本通知自1996年实行,市老龄委、市财政局原发津老字[1991]第 7号、财事联[1991]第19号联合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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