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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财企二[1992]30号
颁布时间:1992-03-17
1992年3月17日 财企二[199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照顾退养人员的生活,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对原区、街生产服务社和 各局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由各区、县, 局根据其经济能力在原退养费的基础上,酌情提高退养费的标准,其增加的金额, 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三元,提高退养费所增加的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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