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关于调放部分商品价格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财企二[1992]83号
颁布时间:1992-07-10
1992年7月10日 财企二[1992]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津政发(1992)32号《关于调放部分商品价格并给职工适 当补贴的通知》精神,为了照顾退养人员的生活,调放部分商品价格后,对原区、 街生产服务社和各所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 由各区、县、局根据其经济能力,在原退养费的基础上,酌情提高退养费的标准, 其增加的金额,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三元五角,提高退养费所增加的资金,按 原资金渠道解决。
上一篇:
天津市贯彻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对市监狱局执行《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