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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对原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单位实行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一[1995]47号
颁布时间:1995-06-22
1995年6月22日 财企一[1995]47号 各有关企业主管局(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为了缓解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补充机制, 根据市深化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原国有企业改 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单位实行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从今年其公司制改制完成、正式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月起,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实 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本。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 补的流动资本,应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二、对原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已实行 15%所得税率的股份有限公司),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其当年实际上 缴所得税收入15%的部分,按国家股占其全部股本的比重由财政部门返还给该 公司,作为扩大国家股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国家股配股、增资扩股和接收个人股 或其他法人股转让股份的基金。 在上述国家投资未形成国家股本之前,其使用单位占用的该部分国家投资, 实行有偿使用办法。使用单位要向市财政部门缴纳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银 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流动资本的拨付办法是:由企业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年度终了后40 日内),填报《拨补流动资本申请表》,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有 关财税部门。经有关财税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税部门汇总编报《拨补流动资本 汇总表》,在季度终了后25日内(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分别报送区、县、市 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应拨补流动资本数额的 80%(拨补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拨补)直接拨补给企业,年 度终了统一清算。 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财政部门拨补的流动资本,根据企业上缴所 得税收入的入库级次,由市、区、县分别负担。即: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区、 县属企业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五、为了确保企业流动资本的不断增长,有关财税部门要对企业补充流动资 本的情况,按季、按年进行考核。企业要严格按照“两则”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如实核算成本、分摊费用,真实计算盈亏,特别是防止发生新的潜亏挂帐。年终, 财税部门对此要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财政部门不再拨补流动资 本,并相应收回已拨补的流动资本。 六、企业应合理运用《企业财务通则》赋予企业的理财自主权,统筹安排使 用各项资金,优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企业自有流动资本必须用于生 产经营周转,不得将国家拨补流动资本擅自用于项目投资。 七、按财政部规定,对我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的办法,仍按市财政 局《关于我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一(1995) 34号)执行。 附件:1、《拨补流动资本申请表》 2、《拨补流动资本汇总表》 3、《我市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名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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