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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国有资本金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一[1995]78号
颁布时间:1995-10-11
1995年10月11日 财企一[1995]78号 有关企业管理局(公司)、各财税管理处: 为了稿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工作,根据《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若干 问题的意见》(津体改委发[1995]30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核定试点企 业国有资本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应按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其国有资本 金数额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 二、原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其国有资本 金按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如其资本金已经国有资产管理局确 认,此次不再重新认定。 三、对1995年进行公司制改组未进行资产评估计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 金的认定,原则上可以1994年清产核资审定的国有资本为基础,相应核增清 产核资后至企业改制前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扣除合理提存的公益金)、 和其他单位投入的资本金后,扣除已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生产经营资产,确认企业 的国家资本金。实行该办法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1995年国有企业实行现代 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国有资本金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有关财税部门审 查,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 未纳入国家资本金的原企业留存的公益金和非生产经营资产,或由改制后的 公司代管,或由其投资主体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这部分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四、试点企业清产核资后至企业改制前资产有重大变化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重新核定资本金。 附件:1、1995年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国有资本金认定表 2、1995年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国有资本金认定表填 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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