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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关于对汽车、摩托车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1995]8号
颁布时间:1995-02-22
1995年2月22日 财预[1995]8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 财政局、各区县支库: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4]88号)精神,现将《关于对汽车、摩托车征收教育事业 发展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汽车、摩托车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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