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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对使用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查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13号
颁布时间:1995-03-24
1995年3月24日 财会[1995]13号 各主管局(公司),各区县地税分局、财政局,国税系统各单位,各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 为适应我市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在1990年制发了财会(9 0)23号《天津市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与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办法 》和财会(90)29号《天津市开发和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规范》。这两个文 件对指导我市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近两年来会计电算化 在全国已迅猛发展起来,会计核算软件推广、使用促进了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 为此财政部制定一套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标准,我局以财会(94)63号文转 发了财政部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三个文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 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制定了《天津市对使用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同时财会(90)23号《天津市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评审与计算 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办法》和财会(90)29号《天津市开发和使用会计核 算软件的规范》自1995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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