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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委托建设银行办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利息划转工作的函
财基[1997]13号
颁布时间:1997-06-06
1997年6月6日 财基[1997]13号 建行天津市分行: 为加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 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5]45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 凡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在各主管部门及各建设单位帐户所发生的利 息归财政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利息划转事项委托建设银行办理。为使此 项工作顺利实施,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财政局拨付市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2233市拨基建资金存款”, 所生成的利息一律缴市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具体办理利息划转手 续。在季度结息后,由建行将所结利息划市财政局在分行营业部开立的“261 010371”存款帐户。 二、区(县)财政局拨付区(县)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2233市拨 基建资金存款”,所生成的利息一律缴区(县)财政局。委托区(县)建行具体 办理利息的划转手续。在季度结息后,由区(县)建行将所结利息划区(县)财 政局在区(县)建行开立的“261XXX”存款帐户。 三、区(县)财政局拨付区(县)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2234区县 拨基建资金存款”,所生成的利息一律缴区(县)财政局。委托区(县)建行具 体办理利息的划转手续。在季度结息后,由区(县)建行将所结利息划区(县) 财政局在区(县)建行开立的“261XXX”存款帐户。 四、市财政局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基金帐户,季度结算后直接转“261 010371”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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