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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通知
财事联[1995]49号
颁布时间:1995-08-03
1995年8月3日 财事联[1995]49号 津侨会字[1995]第0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精 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中的早期 归国华侨发放退休生活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范围及标准 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是: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 国定居,并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196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 的退休归侨。 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凡享受离休待遇 或早期回国专家生活津贴的人员,以及享受百分之百原工资待遇的退休中小幼教 师等人员,不再享受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 二、审批程序 凡符合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由退休前原工作单位负 责审查并填写《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发放审批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 按人事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侨办确认归侨身份和批准后,由退休 前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 三、经费来源 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津贴发放对象退休前原工作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 从行政经费中支出,列离退休人员费用中“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企业列营业 外支出。 四、驻津单位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市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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