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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币业务会计处理中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三[1995]21号
颁布时间:1995-08-23
1995年8月23日 财企三[1995]21号 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区财政局,北辰、东丽、西青、津南区财政局, 五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币业务会计处理中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方法,仍按我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 规定》财企三(1994)8号执行。 附件:财会字[1995]2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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