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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检查工作检查人员的通知

京会协[2012]86号颁布时间:2012-07-06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北京注协于2010年、2011年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财务检查。为进一步提高检查质量,加强检查力度,2012年度拟增选高素质的执业人员参加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任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务或审计工作5年以上,现担任财务经理或项目经理以上职务,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企业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实务操作经验丰富;

  3.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并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写作能力;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健康的身体。

  二、推荐人数:

  各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人数不超过2名。

  三、推荐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将检查人员推荐表(见附件)经所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715日前报北京注协财务部。

  四、其他注意事项:

  我会将于8-9月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保证推荐人员的检查时间,积极配合、支持我会工作。我会将向检查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统一标准支付补助。

  联系人:张靖

  联系电话:88221029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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