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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会协[2011]76号颁布时间:2011-06-23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次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是中评协公布资产评估机构评级的重要依据,各资产评估机构要予以高度重视,如实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禁弄虚作假。
  二、申报、填写综合评价信息的要求
  1、凡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北京资产评估机构,均应参加本次综合评价的申报工作;不参加申报的资产评估机构视为自行放弃,我会将按照中评协的有关要求处理。2010年以后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参加本次综合评价工作。
  2、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通知》及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7]109号,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办法》)的要求填报《通知》中的以下表格:
  (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1)。填写事项可参照《综合评价办法》中附表3的项目内容,有附表3的事项填写,无则不填写;“执业质量减分”项依照《综合评价办法》第七条(六)的方法计算分值。
  (2)《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附件2)填写事项参照《通知》中附件9。
  (3)《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附件3)填写事项参照《通知》中附件10。
  各表中事项发生或存在的时间为2010年度。
  三、报送资料时间及要求
  各资产评估机构于2011年7月11日至20日(周六、周日休息),将填写好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一式两份(并连同电子版)报送我会资产评估部。
  联系电话:88221013;88221015
  联系人:魏炎同;刘玉霞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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