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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函[2012]225号颁布时间:2012-12-20
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国大宁夏行[2012]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你公司2013年—2014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免征,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免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