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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2]1号
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9日 甘地税一[200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称: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 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 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 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投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请依照 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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