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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3]73号
颁布时间:2003-09-03
2003年9月3日 甘地税三[2003]73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房 地产开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在按成本利润率方法确定收入时,统一按15%的成 本利润率计算确定,并按规定时限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销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统一先按15%的销 售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 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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