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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检查办法》等有关税务稽查制度的通知(二)
甘地税稽[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07-01
2003年7月1日 甘地税稽[2003]10号 附件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案件查处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对检查终结的税务违法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和 处理工作,是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税务案件实行一级审理制度。 第四条 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 及时的原则。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第二章 审理工作机构设置 第五条 各级稽查局均要设立案件审理机构,负责一般案件的审理和重大疑难案件 的初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根据规定设立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建立重大案件集 体审议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终审制度。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同级税务局局领 导和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审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一)负责稽查局日常、一般案件审理工作; (二)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前的准备等事宜; (三)负责所审案件提起行政复议答辩; (四)负责对已审案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交执行部门执行。 (五)负责对案情比较复杂,定性有困难,或与纳税人意见明显分歧以及查补税 款达到规定标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初审后,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七条 负责对下级稽查局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 性进行定期复查、复审。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 情况、后果、责任、原因是否清楚,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态度、主要违法手段和 性质以及案件所涉及的税款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是否有效,证据间是否 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三)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手续。包括法定顺序、法定形式、法定时限和法 定文书是否正确; (五)违法主体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开全。主要是违法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违 法主体认定资料、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检查人员工作底稿及稽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六)检查人员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 第四章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审理部门接到送审的税务案件后应根据审理的结果,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下列情况审理人员应填制《补充调查通知书》,根据存在的问题,分项 列出要求补充或纠正的事项,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将案卷资料退回稽查人员补证、 补充检查或直接进行复查。 1、未按必查内容实施严格检查,以及未按举报、转办部门要求和其他特殊要求 对有关问题和内容逐项调查核实;未把检查过程和结果在工作底稿及稽查报告上加以 完整反映的; 2、未按要求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和附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理汇总的;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或办理法定手续的; 4、定性或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5、未按规定格式使用稽查文书的; 6、案件未查深查透存有疑点的; 7、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群众或被查单位对检查情况有反映或者提出异议的; 8、其他制度规定应补查、补证的。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 的,由审理人员签署审理意见后,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 呈稽查局局长审批后送执行部门执行。 (三)对需要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税务案件,由审理部门先进行初审 并提出意见,然后将《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并提交审理委员 会进行审理。根据审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报同级税 务局主管局长审批后移交执行部门执行。 (四)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追缴税 款、加收滞纳金或罚款后,由执行部门负责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并负责后期案 件的处理工作,经同级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按照《打 击涉税犯罪协作机制的通知》,报送同级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办公室,以便相互沟通配 合。 第十条 陈述申辩告知程序 (一)按照规定,《审理报告》经同级税务局主管局长或稽查局长批准后,如需 行政处罚,并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填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如果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的,还应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同级税务机关听证委 员会或案件复议委员会组织实施听证,待听证终结后,由审理人员根据听证结论,区 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核实明显不成立的,不予采 纳,转入处罚程序。 2、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原处罚意见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的意见应予采纳;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有理有据,但与税务机关原先掌握的证据、 事实有出入和矛盾的,应当报经稽查局局长审定后,实行补查,经核实纳税人的陈述 申辩事实确实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凡实行行政处罚听证的案件,对需要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审理人员应重 新出具《审理报告》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经同级税务局主管局长审定 后送执行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处理或处罚对象名称; (二)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时间; (三)处理或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处理或处罚决定事项; (五)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六)处罚种类、范围、额度; (七)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涉及税款、罚款、滞纳金等缴纳期限; (八)有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及时限; (九)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十)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日期; (十一)处理或处罚文号等; (十二)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第十三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引用的处理或处罚依 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审理部门对审理完结的送审税务案件,应及时将《审理报告》、《税务 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资料、证据、工作底稿交执行部门执 行和存档。 第五章 审理工作时限及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 的税务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之内: (一)检查部门增补证据时间和查补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时间。 第十六条 检查部门在收到《补充调查通知书》后,一般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 补证完毕,并将补充检查后的案卷材料,重新提交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同时,对确实 无法补证的事项必须对补证过程及无法补证的原因作详细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提交审理的案件,应该有一件报一件,不得积压集中后报送。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案卷材料传递移交时应建立传递手续,填制《税务案件案卷交 接单》一式二份,双方经手人核对后签字,各存一份。 审理人员应建立审理台帐,登记税务案件管理及案卷交接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审理部门应建立审理记录,记录每一个税务案件审理的过程、时间、参 加人员及审理结论。 第二十条 税务案件审理结束后,所有资料交执行部门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整理归 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11月26日印发 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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